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9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41317960。
被执行人:广西阳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42584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阳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以(2022)桂0110执保584号裁定书冻结广西阳宇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01××××1838银行账户存款653124.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继续冻结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阳宇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01××××183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