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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6535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16596815F。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赤湖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41317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住抚州市临川区。 2022年8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履行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3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