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04民初42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华能秦煤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412609XX。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8XQ。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41317960。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诉被告华能秦煤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