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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执36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60052M,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41317960,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9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