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2568号
原告:贵州省吉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环城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万屯镇盘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义龙集团(阿泥社区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省吉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省吉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省吉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