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45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生,住甘肃省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69号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21D9P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