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45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生,住甘肃省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69号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21D9P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锦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