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兆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兆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158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01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兆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亦未能找到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92050元及利息,未受偿9205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