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保133号
申请人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郑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裙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怀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75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409.86元,本院已解除冻结民生银行账户12×××59;中国银行账户10×××7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113执保133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彩乐
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