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保269号
申请人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640号。
法定代表人郑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裙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怀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陕0113民初137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7409.8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607409.86元的其他财产。于2017年12月7日依法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福建东方星海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的账户存款607409.86元,实际控制129886.36元。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次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607409.86元,实际控制75128.12元。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7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博静
打印:杨博静校对:杨博静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