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知民初36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蔚蓝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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