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8525号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二街2号院5号楼401(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8YQT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设设计集团北京民航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