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6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8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组团三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21.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