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6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8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组团三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21.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