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岫某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23民初1319号 原告:岫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告:岫某某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铁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某某公司诉被告***、岫某某政府、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3元,减半收取13671.5元,由原告岫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