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23民初1319号
原告:岫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告:岫某某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铁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某某公司诉被告***、岫某某政府、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3元,减半收取13671.5元,由原告岫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