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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9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敏、杨新兴,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汝南县。
被告:白永超,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房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北紫竹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乃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长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幢16层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永超、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长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白永超的确切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现原告诉讼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东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