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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文,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1797A。
法定代表人:房益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洁,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陈如奇,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第三人:河南长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幢16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53694Y。
法定代表人:张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区梧桐街北紫竹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882422。
法定代表人:闫乃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如奇、河南长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26元,减半收取222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