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137号
原告:**,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毅、樊晓楠(实习律师),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住所洛宁县凤翼路。
主要负责人:郭朝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娜,女,1980年6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长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幢16层6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长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胜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