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锦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上诉人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权应属于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250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费及返程车费,***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河北省三河市,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三河市,故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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