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水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603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座10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523J2Y。
法定代表人:李雪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滨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规划红光大道以南协同新港研发办公楼A幢7层7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22364341P。
法定代表人:刘真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嘉公司)与被告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美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被告(反诉原告)合美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刘真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裴莎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合美嘉公司诉称,合美嘉公司与山水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约定由山水公司(供方)向合美嘉公司(需方)提供自动拔盖机、自动旋转外刷机、自动上桶机等灌装水生产线相关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38800元;设备质量约定: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经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给予更换同等质量的产品,如供方不及时维修或不维修,需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和退货、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但并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质保期约定:供方对产品质量保质一年(供方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如供方设计、制造安装等机器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有关本合同设备之消耗品及零件,供方根据需方现场查验情况提供推修。合同签订后,山水公司将设备运至合美嘉公司指定地点后进行安装调试,自上述设备安装调试起开始频繁出现问题,合美嘉公司发现山水公司提供的设备与合同约定标准明显不符,并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该设备一直无法验收。合美嘉公司多次通知山水公司派人维修,但山水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无奈合美嘉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103819.6元。故请求依法判令:1、山水公司立即支付合美嘉公司维修费用合计103819.6元;2、山水公司向合美嘉公司支付违约金13164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山水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辩称,山水公司设备质量没有问题,不存在产生第三方维修费用问题。山水公司向合美嘉公司提供了正常维修服务。合美嘉公司所产生本案维修费系为了机器美观、性能提升进行了升级,产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所以上述费用不应当由山水公司承担,山水公司亦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合美嘉公司反诉称,在2018年5月11日,山水公司与合美嘉公司签订书面的《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约定山水公司向合美嘉公司供应合同明确约定的设备规格、数量等,合同总价款438800元;合同生效后支付总价款20%的预付款(87760元),设备到现场支付总价款40%(即175520元),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30%(即13164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10%(即43880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合美嘉公司支付87760元的预付款后,山水公司将全部设备运至合美嘉公司指定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延店则村),合美嘉公司支付了175000元(尚欠520元)。全部设备到达工地现场后,山水公司派人进行安装、调试,并在2019年4、5、6月份期间多次派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随后山水公司和合美嘉公司将正常使用的设备交付业主,随后业主一直使用并生产、销售桶装水。山水公司一直向合美嘉公司催要剩下的设备款176040元(即520元+131640元+43880元),但合美嘉公司却以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验收为由拒绝付款。因山水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被业主正常投入使用,并向市场销售桶装水,不存在设备有问题不能使用的情形。故请求依法判令:1、合美嘉公司立即向山水公司支付货款17604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暂计8523元(以176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2、合美嘉公司承担违约金131640元;3、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合美嘉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合美嘉公司辩称,一、山水公司将货运现场后,在安装调试期间一直出现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截至目前尚未验收,故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更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之情形。合美嘉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函告通知山水公司于20月25日到达项目所在地对设备进行验收。山水公司无故未到场也未作出任何回复,截止目前仍未进行验收,故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山水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维修义务,在合美嘉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山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二、山水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合美嘉公司多次通知山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时,山水公司拒不履行,合美嘉公司代替山水公司履行维修更换义务。具体为:设备自安装完成后一直出现质量问题:如设备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外刷机卡桶、更换链条、灌装不满、灌装卡盖、更换不锈钢链板、套标机断裂需要更换、拔盖问题等。山水公司对该情况知晓,合美嘉公司一直催促山水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2、设备调试期间不停出现故障:如调试期间不停的卡桶,水槽改成不锈钢链板,灌装机工位不能工作,装水量不统一,灌装阀出水不均衡,建议更换灌装阀门,拔盖拔不掉,水不均匀,套标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灌装显示屏损坏需要维修等问题,山水公司对该情况亦知晓。3、合美嘉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一直与山水公司沟通,山水公司开始配合合美嘉公司进行维修,因设备质量问题太多,山水公司放弃继续履行,在合美嘉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合美嘉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根据合同约定,维修费用应由山水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合美嘉公司(需方)与山水公司(供方)签订《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由山水公司(供方/乙方)向合美嘉公司(需方/甲方)提供1.自动拔盖机、2.自动旋转外刷机、3.自动上桶机、4.高压冲洗消毒灌装一体机、5.自动上盖机桶盖清洗机、6.灯检箱、7.蒸汽收缩膜机、8.自动套袋机、9.自动套标机、10.龙门码垛机、11激光喷码机、12.空桶输送线、13.成品输送线、14.无动力滑道。上述灌装水生产线相关设备,合同含税总价款为438800元。第二条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现行食品级饮用桶装水相关标准及符合需方生产需求标准。灌装生产能力为600桶/小时,至少达到12工位在线冲洗消毒,并按照设备要求实现自动化。第三条交货时间及方式、地点:需方20%的货款到达供方账户后,供方开始生产,供货周期为40天。交货地点: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卸货至现场费用甲方承担。第四条付款方式:1、合同经双方鉴字或盖章即生效,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货款87760元作为预付款。2、供方设备制造完毕,并在供方工厂初步调试完成运至需方施工现场后支付货款总额的40%即175520元。3、供方货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完毕2日内,经双方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的30%即13164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的10%,即43880元。第五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供方对产品质量质保一年(供方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如出现供方设计、制造安装等机器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提供免费维修,但因人为操作不当或外力作用致使机器损坏,则供方提供有偿配件,无偿提供技术支持。2、供方可根据需方要求协助维修保养,所提供的维修技术人员以及调换的配件应优惠收费,需方不得在未经过供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修改机器,如因此造成的机器问题,供方不提供免费服务。3、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经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给予更换同等质量的产品,如供方不及时维修或不维修需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退货、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但并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质保期结束后,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技术支持时,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在12小时内做出解决方案,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按成本计价)由需方承担。4、有关本合同设备之消耗品及零件,供方根据需方现场查验情况提供维修。5、负责整个灌装生产线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和人员培训。
另查,合美嘉公司已支付货款第一笔预付款,合同总价款的20%即87760元;第二笔应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175520元;合美嘉公司实际支付175000元。上述灌装水生产线相关设备到达指定收货现场后,山水公司已派人进行了安装及调试,但至今原、被告双方均未验收。
再查,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9日,原告(反诉原告)合美嘉公司人员与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真齐微信聊天记录中就灌装生产线设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如设备合格证明,外刷机卡桶、更换链条、灌装不满、灌装卡盖、更换不锈钢链板、套标机断裂需要更换、拔盖问题进行沟通,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真齐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答复。2019年7月10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发送《关于解决灌装线设备相关问题的告知函》,就灌装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将交由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山水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告知函,但其称因业主方临时取消,未能举行相关会议。合美嘉公司对上述说法不予认可。同日,山水公司向合美嘉公司在(2019)陕山水字第07-10号《回复函》中称:“(一)你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与承诺,先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我方的设备款项,我方再去参加会议。(二)对于现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你方未能按期付款,导致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同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再次发送《回复函》称:“一、前期我方付款情况良好。近期未付款,原因是设备现场验收未合格。我方发联系函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场验收问题,以期早日付款。二、贵公司提供的设备仍存在以下问题:1)材质问题;2)部分配件和合同标定不符;3)现场调试问题。如卡桶、套袋机掉袋、传送带脱轨、拔盖机漏拔、喷码不合规、部分轴承注油口无法注油、整条线滴漏水现象严重等(现场问题在上午所发文中已明确,且问题已于2019年6月14日通知贵方)。”2020年5月22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发送《关于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水设备的验收通知函》,载明:“1、贵司必须在2020年5月25日上午10:50分到达该项目所在地:陕西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延店则村。”山水公司称,2020年5月22日的上述函件其已收到,但其不认可系验收通知,故并未前往通知地点进行验收。2020年5月26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发送《关于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水设备的维修告知函》,载明:“因贵司调试未果,设备运行长期不正常,我司于2019年7月10日函告贵司相关事宜,并通知贵司参加2019年7月11日召集的现场会议,贵司回函拒绝参加会议,并明确拒绝配合继续进行设备调试和改进。因拔盖机存在漏拔等严重问题,导致设备运行不正常,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我司现已更换。请贵司尽快拉回前期更换的相关设备配件,如贵司在3日内未拉回,我司将自行处理。更换拔盖机、上盖机及其他维修合计已产生费用116000元。在此进行确认。”
再查,2019年1月2日,合美嘉公司与西安鑫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就上盖机及上盖系统进行更换。合同总价款为70000元。山水公司称,上述设备更换与其无关,有无上述设备不影响山水公司交付的设备使用,上盖机问题设备标配为电机机械传送方式,合美嘉公司只是因为不美观,所以更换为风送上盖机,故对合美嘉公司与西安鑫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内容不予认可。2019年7月12日,合美嘉公司委托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出具《延安水务集团灌装线设备改造清单》,具体为:1.动力集水槽(新增)9000元,2.外刷桶机集水防护罩(拆装)2000元,3.光电开关线350元(新增),4.灌装机液位控制2000元(新增),5.喷码机移位100元(新增),6.灌装生产线全线调试费5000元(新增)。上述金额合计20000元。山水公司称,动力水槽不包含原合同中,系合美嘉公司为了美观,自行增加,生产线上本身有排水沟。外刷机防护罩问题本身就是防水的,不知道为何合美嘉公司拆装,光电开光线山水公司亦不知道作用为何。山水公司提供的是定量罐装,不需要定位,无需灌装机液位控制,上述系统均为合美嘉公司要求对设备性能进行改造,不属于质量问题。喷码机移位是正常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需要人工调一下即可,不属于质量问题,全线调试费不认可,山水公司一直在给合美嘉公司进行调试。上述费用均与山水公司无关。
再查,2019年7月25日,合美嘉公司委托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出具《延安水务集团灌装线设备及水处理改造清单》,具体为:1.拔盖机*防护板,2.刷桶机*防护板,3.灌装机*(防护板、不锈钢护板支架、不锈钢链条、不锈钢链条板、套标机导柱、轴、主被动轮),前三项改造费用合计:17556元,4.运费380元,5.把手条650元,6.税费2282元。改造费用合计20868元。山水公司称,对2019年7月25日的清单改造内容不认可,拔盖机、刷桶机、灌装机的安装防护板及支架,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不清楚合美嘉公司的改造用途,属于合美嘉公司自行新增项目。山水公司不应承担。
再查,2019年11月22日,合美嘉公司委托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出具《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更换报价单》具体为:拔盖机(拆装更换)8800元。2020年5月26日,合美嘉公司委托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出具《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链板更换报价单》更换项目为:灌装上桶不锈钢链板、灌装出桶输送、灌装出桶输送电机、拔盖输送电机、灌装出桶输送轴及链轮上述金额合计9340元,增项拔盖输送、拔盖输送轴及链轮合计金额为6151.6元。山水公司称,对上述改造及增项不予认可,不属于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关于解决灌装线设备相关问题的告知函》、(2019)陕山水字第07-10号《回复函》、《关于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水设备的验收通知函》、《关于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水设备的维修告知函》与西安鑫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延安水务集团灌装线设备及水处理改造清单》、《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更换报价单》、《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链板更换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合美嘉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的《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美嘉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山水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山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需方生产需求标准的设备。关于山水公司要求合美嘉公司支付合同剩余40%尾款176040元一节。因双方确认合美嘉公司已支付货款第一笔预付款87760元及第二笔175000元,合美嘉公司尚欠第二笔合同款520元未付。依据合同约定合美嘉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支付第剩余40%的尾款175520元,因双方均确认至今未验收合格,且依据山水公司向合美嘉公司在(2019)陕山水字第07-10号《回复函》、同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再次发送《回复函》、2020年5月22日,合美嘉公司向山水公司发送《关于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水设备的验收通知函》可知,山水公司提供的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的约定,即至今不符合需方生产需求,且双方尚未验收合格。故,对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要求支付剩余40%的尾款17552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合美嘉公司要求山水公司支付维修费103819.6元一节。依据合美嘉公司要求山水公司支付维修费项目的合同内容及清单可知,仅有2019年7月12日,合美嘉公司委托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并出具《延安水务集团灌装线设备改造清单》中“5.喷码机移位100元,6.灌装生产线全线调试费5000元”,以及2019年11月22日,《延安市优质供水(西北川富锶饮用水)工程600桶/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更换报价单》中“拔盖机(拆装更换)8800元。”属于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其他维修费用均为项目的新增。但依据第五条第2项“供方可根据需方要求协助维修保养,所提供的维修技术人员以及调换的配件应优惠收费,需方不得在未经过供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修改机器,如因此造成的机器问题,供方不提供免费服务。”关于原告要求山水公司支付维修费103819.6元一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美嘉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因双方签订的《600/小时桶装水灌装生产线设备加工合同》未就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合美嘉公司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2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48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部分3022元,由被告(反诉被原告)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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