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水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山水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真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嘉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山水环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影响,需重新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合美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832元予以退回;陕西山水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8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运军
审判员  张海荣
审判员  魏哲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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