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307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攀,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柱,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55342701。
法定代表人:李雪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甜,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