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9民初695号之一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9民初6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平,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告: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七仙岭温泉开发区四号地希尔顿逸林酒店后勤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刁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阳,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黎族,该公司员工,住保亭县。
第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报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波,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春,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好时代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713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庆。
第三人: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五东路宏发阁1703房。
法定代表人:王作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龙,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诉被告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艺达公司”)、长春好时代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时代公司”)、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4032287元,其中包括应分割给大连隆海公司的工程7903517元,借款及利息加代垫的诉讼费用合计189147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235637元,给付原告欠工程款6127116元的利息1911660元(计算到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末,合计6147297元)利息至完全给付时止;2.第三人特艺达公司返还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工程款3300000元,返回保亭希尔顿酒店工程款1523400元,公然造价增加原告诉讼时间、人工及结算成本120万元,合计6023400元;3.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事实与理由:海南七仙岭希尔顿逸林酒店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以特艺达公司名义完成工程量一千八百万元,金凤凰公司同特艺达公司解除合同后,把余下的工程和后期增项的工程直接交给原告施工,共完成装修工程39109287元。金凤凰公司经特艺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5234000元,特艺达公司已付给原告13710600元,经好时代公司给付9833000元,金凤凰公司自己给付10000元,合计25077000元,金凤凰公司尚欠工程款14032287元。2015年12月5日,原告同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希尔顿酒店工程款债权百分之五十给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用以偿还隆海公司对涉案工程以及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工程的投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隆海公司享有涉案酒店原告装修工程百分之五十债权7905171元,同时应承担本项目应付材料欠缺和人工费欠款百分之五十支付义务,并丧失了对该项工程以及洲际酒店工程投入款的回收权利,工程实现利润分红权利,以及索要劳务费等权利,只享有涉案工程的百分之五十债权,可直接向被告索要。在长达四年多的结算时间里隆海公司又垫付了结算费用829000元,其中有204500元应由原告承担的应返还给隆海公司,原告在隆海公司借款及利息1686979元也请求法院在原告拥有的工程款债权中直接分割给隆海公司。特艺达公司在隆海公司手中承接希尔顿酒店装修工程后,由原告承包施工,特艺达公司收到金凤凰公司工程款15234000元,已给付原告13710600元,尚有1523400元在特艺达公司处,已无偿使用五年,应即刻返还给原告。特艺达公司在隆海公司处承接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及其兄张久红施工,收取了工程总额330万元,特艺达公司已无偿使用五年,应即刻返还给原告。2015年,原告迫于支付人工费及材料欠款的压力,无奈起诉金凤凰公司,特艺达公司先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得到保亭县人民法院批准后又出尔反尔,到法院撤回申请,故意放弃这次绝好的机会,如果不是特艺达公司变化,该案早应执行完毕。期间特艺达公司又以自己合同内的1800万仅给付15234000元的余款起诉金凤凰公司,造成金凤凰公司二次下文中止结算,结算时间及审理时间的延长是特艺达公司造成的,应赔偿原告已支付的3年120万元费用。特艺达公司一分钱不花,不承担任何风险,扣留了希尔顿工程款1523400元,扣留了洲际酒店工程款330万元。因此,被告应对自己在法庭上的公然作假的行为承担责任,三项相加为6023400元,由特艺达公司承担并支付给原告。工程完工已四年多时间,金凤凰公司理应尽快结清工程欠款,但却以未做好工程结算为由,拖延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特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凤凰公司支付第三人特艺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875287.68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并计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金凤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起诉金凤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属于我司所有,属于我司与金凤凰公司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海南七仙岭希尔顿逸林度假酒店主楼公区、客房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我司对该工程款依法依约均拥有独立请求权。我司与金凤凰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了《海南七仙岭希尔顿逸林度假酒店主楼公区、客房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承包该工程,总造价28129000元,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约组织相关人员进场施工。但由于金凤凰公司迟迟不能提供开工令和标准施工蓝图,且施工现场的土建、机电、通讯、网络、空调、消防等分包单位配合不到位,施工条件迟迟不能具备,导致我司很长时间都无法对现场进行施工。并且金凤凰公司从开始就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我司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被大幅拉长。2014年7月,我司按约完成了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也早已于2014年7月28日竣工并被被告投入实际使用至今。我司施工完成后,多次找金凤凰公司要求结算付款,但均被以种种理由拖延和拒绝。现经法院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我司所施工工程的实际造价为39109287.68元,而截至起诉时,被告实际支付我司工程款仅为15234000元,尚拖欠23875287.68元。因金凤凰公司严重拖欠拒付我司工程款,导致涉案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无法发放,引起多起工人上访闹事及材料商诉讼索赔。案件经一二审后,法院均终审判决由作为项目施工承包人的我司支付其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涉案项目自2014年7月28日竣工交付、使用后,到目前为止,在被告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的情况下,我司却已经垫付涉案项目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共计6494879.4元,且仍有几百万元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未付清。金凤凰公司恶意拖欠我司巨额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司在涉案项目中亏损已超过一千多万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第三人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凤凰公司向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905171元(并支付2014年8月30日到完全给付止的利息),样板房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2011年9月2日至完全给付之日止),金凤凰公司使用的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应予注销,并承担债权债务及工商年检税务报税等责任,代垫的工程造价鉴定费340000元,代**支付借款及费用1891479元(结算费用垫款204500元、**借款918000元、利息768979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平安公司担保费20400元由金凤凰公司承担,合计10622050元;2.第三人特艺达公司给付希尔顿项目业务费843870元,给付利润分配609360元,给付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装修工程业务费660000元,利息194092元,给付希尔顿酒店结算费用100000元,合计2407322元,并承担利息至还清止;3.**给付结算费用垫款204500元,偿还借款918000元,利息768979元,合计1891479元,并承担2018年12月31日至还清之日止月3%利息(由被告给付);4.保留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的原告主体身份,确认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8日,特艺达公司同隆海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意向将保亭希尔顿酒店装修工程和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装修工程由特艺达公司施工,特艺达公司支付3%业务费给隆海公司。2015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风险合作协议》,约定实现了利润各百分之五十。后来虽然解除了该协议,但以前已实现的到账利润应进行分配。特艺达公司从隆海公司接过涉案工程并同被告签约后,几经转手最后同张春元签订转包合同,张春元又转包给**,特艺达除了扣下管理费外,什么也不管,为了达到独占应收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结算,法律诉讼过程中,拖延审判时间,造成工程款五年不能收回。本案中,原告在2015年已经向金凤凰公司提起诉讼,且金凤凰公司是**唯一债务人,理应向**的债务人隆海公司承担债务。原告因抢劫杀人被判死刑,已被抓捕二年半时间,需要刑辩律师经批准才能见面,签字的文件很长时间签不回来,因此原告直接向隆海公司行使债务已不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特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分别起诉了两项工程款,而两项工程款所在的地方又不是同一个地方,其中一个位于保亭县七仙岭希尔顿逸林酒店,一个位于三亚海棠湾洲际酒店。因此为了方便审理,原告应当将两个工程款分开计算和分开起诉,同时将可能分属不同管辖地的案件,向有管辖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特艺达公司和第三人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可等待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后,再参与应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应当驳回原告**、第三人特艺达公司和第三人隆海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第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传智
审 判 员 唐昌平
人民陪审员 江 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