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长春好时代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64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扶余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程志军,系行长。
被告:长春好时代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民族,户籍地址榆树市。
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长春好时代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士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刘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