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713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开区吉林大路6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影,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好时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