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493号
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元、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嘉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元、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嘉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9070.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元、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嘉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9070.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