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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梁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0675号
上诉人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邦钢管租赁站、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22元,减半收取686.11元,由上诉人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硕审判员郑泽审判员闫信良
法官助理江满意书记员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