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492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山禾源1号楼(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426119E。
法定代表人:周齐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江,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