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3845号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北门村岩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GT9G66C。
经营者:彭同仙,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织金县对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山禾源1号楼(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42619E。
法定代表人:周齐元,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被告织金县对铧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1日,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5.75元,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