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193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3381770。
法定代表人:钟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济山,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75536R。
法定代表人:徐楚楠。
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计225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51元,由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云茂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世民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