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

10310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310号
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338177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金,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