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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76号
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公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勉忠,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
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户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