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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3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709室(第7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勉忠,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1-A2-901#(第9层)。

法定代表人:彭红桃。

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馨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婷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