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公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勉忠,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希有,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元,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伍 薇
人民陪审员 陈尚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户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