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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7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公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现申请人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胡克锋
人民陪审员  陈尚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户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