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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2225号之一
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公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勉忠,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1-A2-901#(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4270783Q。
法定代表人:彭红桃。
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罗小华和马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5栋一单元501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罗小华和马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5栋一单元501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石 庆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邓 萍
书 记 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