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2225号之二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公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勉忠,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1-A2-901#(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4270783Q。
法定代表人:彭红桃。
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712390X6。
负责人:王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丝予,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石 庆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邓 萍
书 记 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