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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大道**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055C。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考场路老县委大院信用代码:13360922772381608Y。
法定代表人:余英勇,该联合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广丰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支付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部分工程款,因增加的工程量未经鉴定、结算,一审法院关于该部分事实未查清,故,建议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就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是否申请鉴定。另,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于2015年2月份之前就已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同时,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增加的工程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而《上饶市广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17日实施,一审法院以该文件为依据,认为案涉工程就变更部分未进行招标,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诉请,显属不当,本院依法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毛丽丽
审判员  夏旭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