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1582号
原告:昆明英派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景路38号浩宏产业园A8栋六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院波,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万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蓝天工业品机电市场6区2幢B17-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曼平。
原告昆明英派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万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英派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昆明英派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861.5元退还原告昆明英派尔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