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民初1552号
原告:沈阳市三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丙达,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丹东贝特自动化工程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三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贝特自动化工程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三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市三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闻赫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