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221民初1485号 原告***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3号楼三十二层3205--32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60272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 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民生 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10080705646。 法定代表人龙达兵,局长。 委托诉讼 代理人***,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11月23日 原告诉讼请求***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1476元,违约金58610.3元(违约金计算:以7147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逾期金额的每日0.1%标准,暂计到2021年10月20日为58610.3元,之后另计算到被告付请原告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设立的***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丹分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与被告签订《档案整理归档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南丹分公司对被告未整理归档的文书类、建设类(包括评审、规划、设计、招投标等)的完工验收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及数字化工作,服务期限12个月内;合同总金额71476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各项工作量乘以单位为准;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南丹分公司支付总金额40%作为项目预付款;档案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被告应在验收通过10日内向南丹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南丹分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7月9日通过验收,合同结算金额71476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款。此外,按上述合同10.4条之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须按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及南丹分公司多次发函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合同款。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小型企业,被告的拖欠款项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正常资金运转,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因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是南丹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原告主张的是权利,不是责任,所以本案应是南丹分公司作为原告。2、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请求的剩余工程款数额等正确,但是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请求法院参照2019年8月20日颁布的LPR年利率4.25%来计算违约金。 查明事实鉴于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承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1476元工程款之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南丹分公司是涉案《档案整理归档服务合同》的签约一方,其依法可以作为诉争合同案件的当事人,但南丹分公司又是原告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可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是公司承担,即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其经营的财产均为公司所有,且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行使分公司的权利,故被告关于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只能是南丹分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未发现《档案整理归档服务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被告对原告主张其应支付71476元欠款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应适用LPR利率4.25%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涉案逾期付款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就已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不适用于本案,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也没有规定应按LPR利率计算违约金损失的内容。关于涉案《档案整理归档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须按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鉴于被告提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且原、被告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均没有举证证明,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0.05%。 判决主文一、由被告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服务报酬款71476元并支付该报酬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1476元为基数,按0.05%日利率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报酬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3元,由被告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158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焜 书 记 员 韦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