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诉前调确497号
申请人: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80919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女,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山东重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峱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6735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山东润海域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峱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6JLT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重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海域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23年8月18日经牛伟丽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重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海域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于2023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若山东重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海域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则另行支付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且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重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海域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经牛伟丽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