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977号
原告: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华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4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