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7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创业中心9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N9HYUO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80919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