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2804号
原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一本电子商务产业园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76803B。
法定代表人:喻利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滇,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于2017年7月18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1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5.46本院退回原告1097.7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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