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7号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裙楼1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1603、1608、1609/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且原告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