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7号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裙楼1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1603、1608、1609/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且原告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