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339号
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山区龙珠大道以**天地峰景园**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719651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路盛唐商务大厦**座**,组织机构代码1924768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交运路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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