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1256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北天地混凝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1603、1608、1609(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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