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1238号之一
原告:江西三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新塘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16MA398Y3F9B。
法定代表人:张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6803B。
法定代表人:喻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三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43元、保全费2885.61(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