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0926号之一
原告:中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工业园蔡颖瑶、石建祥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0XCR5X。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柏龙汽车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6803B。
法定代表人:喻利红。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9.5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89.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姚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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