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石化基地液气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12944B。

法定代表人:王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1827U。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