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石化基地液气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12944B。
法定代表人:王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1827U。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