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等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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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石油社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1827U。
法定代表人:*水平,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中的3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